公務員服務法第8 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1 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1 個月為限。」所稱「正當事由」者,當以所提出之「事由」具有正當性者已足,因此,不論公務員本身、或其原服務機關、或其之新職機關等,均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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