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捌、服務 > 一般服務事項(二)文義解釋
:::
:::
Facebook Line Plurk |

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所稱「正當事由」,得由公務員本身或由其原服務機關、新服務機關提出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6月18日90法一字第2039182號書函
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8條(現為第9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1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1個月為限。」所稱「正當事由」者,當以所提出之「事由」具有正當性者已足,因此,不論公務員本身、或其原服務機關、或其之新職機關等,均得提出。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1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1個月為限。」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