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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所稱「正當事由」,得由公務員本身或由其原服務機關、新服務機關提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6月18日90法一字第203918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8條(現為第9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1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1個月為限。」所稱「正當事由」者,當以所提出之「事由」具有正當性者已足,因此,不論公務員本身、或其原服務機關、或其之新職機關等,均得提出。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1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1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