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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應於「1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9月9日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8 條所稱應於「1 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應自接奉任狀之次日,或自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末日之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第48 條規定辦理。同條後段所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1 個月」為限,其計算方式亦同。本部79 年8 月20 日台華法一字第0443554 號函、90 年3 月2 日90 法一字第1996227 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合者,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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