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2月10日部法一字第098302252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97 年9 月9 日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 號令略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8 條所稱應於「1 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應自接奉任狀之次日,或自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本部95 年1 月27 日部法一字第0952597084 號函略以,因機關內部調動經指派工作內容及地點須配合調整者,如已涉及職務之異動,則應於接奉派令生效之日起1 個月內就職;至倘未涉及職務之異動,而係屬機關首長依權責因業務需要所為之工作指派,則應以機關首長所指定日期為報到之日。因此,公務員於接奉派令之次日(如派令生效日在後者,則為生效日之次日)起1 個月內就職,尚無違反服務法第8 條規定。
二、服務法第2 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公務員有服從之義務;但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因此,於服務法第8 條規定期間內,公務員對於機關因業務需要,另指定報到日期之命令有意見時,應向長官陳述意見,請長官核酌,要非拒不接受,始無違反服務法第2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