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
發文字號:
行政院112年7月20日院授人培字第11200179471號函及第1120017947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配合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直轄市長、縣(市)長依該法第14條第2項、第3項及第15條第1項至第5項等規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行核准、同意或備查後,分別報行政院或內政部備查。
二、行政院93年1月14日院授人力字第09200404671號函及第0920040467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