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於上班時間參加民間婚、喪(點主儀式)、喜慶活動,如屬政務活動、禮儀民俗或為民服務事項,則尚無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現為第11條)等相關規定;惟若屬私人行程,則仍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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