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 > 經營商業之禁止事項(一)文義解釋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