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1年9月9日71台楷銓參字第4313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業餘非職務性之研究發明,依專利法規定,用私人名義申請專利以取得法律保障,尚非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所不許;惟若以此項專利設廠製售,以公務人員名義為公務人員計算而為之者,應受該法第13 條規定之限制。公務人員基於職務行為所生之發明,不問是否由其計畫主持,此項發明成果應為機關所有,公務人員不得以私人名義申請專利。公務人員利用公有設施作私人非職務性之研究,應為服務法第19 條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