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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得兼售藥品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2年3月17日72台楷銓參字第0897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職公務人員兼售藥品,應屬商業行為,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行為」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