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5月18日90法一字第2025298號書函
內容: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是即,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本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釋略以:「……『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之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處理而言。……」。
二、公務員在報紙上刊登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大陸地區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等情事,是否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一節,以該公務員既以本人名義登報媒介大陸新娘,則其以「居間媒介人」之身分,廣為招攬業務,欲從事居間營業之心,顯已昭然若揭,應非所許。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已刪除「投機事業」相關文字,現行規定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