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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擔任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社員及社員代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12月12日90法一字第209180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章程規定之社員及社員代表資格條件觀之,社員及社員代表應負共同運銷之義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第1項所稱經營商業,公務員應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