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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公務員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7月10日部法一字第091216162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52 年5 月28 日台(52)人字第3510 號令:「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所謂經營商業是否應以實際發生營業行為為認定標準,抑並申請商業許可執照亦予包括在內,法律上尚乏明文規定,以往亦無類似解釋可循。惟依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立法意旨而言,原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常,益以事關社會風氣,是以本院對於公務員經商限制向採從嚴解釋。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前段所稱『經營商業』應包括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在內……」領有殘障手冊(現為身心障礙手冊)之公務員,依上開規定,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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