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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於外國經營商業或掛名經營商業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2月6日部法一字第091220264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雖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業務之規定,惟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等相關規定,亦即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組設公司營業、不得經營商業或掛名經營商業等。又公務人員依法不得經營商業之限制,不因國內或國外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