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雖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業務之規定,惟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等相關規定,亦即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組設公司營業、不得經營商業或掛名經營商業等。又公務人員依法不得經營商業之限制,不因國內或國外而有所不同。
本部地址:116204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