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74 年7 月19 日74 台銓華參字第30064 號函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條前段之『經營』,在含意上原有不同,『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至於『投資』乃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資本於事業之謂,其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有別……」準此,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公務員仍不得為之。
附註: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如係出售家中多餘用品,倘無涉及商業經營,尚非為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所禁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