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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發表並出版著作,惟仍不得從事商業宣傳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公務員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至公務員參加出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則仍有違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