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 > 經營商業之禁止事項(二)經營商業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員得發表並出版著作,惟仍不得從事商業宣傳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公務員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至公務員參加出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則仍有違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



:::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