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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準此,公務員於任公職時,如仍擔任公司負責人,即屬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經函准經濟部98年7月8日經商字第09802087640號函略以:「……停業登記係配合公司法第10條而設,為便利公司申辦停復業事宜及避免被命令解散情事……公司辦理停業登記後,意謂公司處於暫時停止營業之狀態;惟其依法應辦理之變更登記,仍應辦理,並無須先復業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之限制。又已登記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因該公司辦理停業登記而受影響,其仍為該公司負責人……」。因此,公務員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已刪除「投機事業」相關文字,現行規定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