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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將網站個人帳號借予他人出售物品,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不論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該經營行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5月26日部法一字第103383239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如僅係於下班時間透過網站(含拍賣網站)出售家中多餘用品,不論交易次數多寡,均非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禁止之行為;至於公務員將該網站個人帳號借予他人出售物品,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即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縱該公務員未實際參與該經營行為,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現已刪除)及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予以先行停職並依法送請懲戒。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規定業已刪除公務員違法經營商業者應先撤職之規定,違反服務法規定者係依同法第2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