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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03年10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33883009號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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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本部78年9月9日78台華法一字第305892號函及88年9月18日88台法五字第1807200號書函意旨,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規度謀作,包括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等;所稱「商業」,則係指除涵括農、工、礦、交通、新聞出版等事業外,亦涵括如林、漁、牧、狩獵、製造、水電燃氣、營造、商、運輸、倉儲、通信、金融、保險、不動產、工商服務、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等其他事業。準此,公務員如有經營民宿業之行為(包括實際營業及申請民宿登記等行為),即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從而,公務員如申請將農舍登記為民宿,縱尚未營業,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