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10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33883009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本部78 年9 月9 日78 台華法一字第305892 號函及88 年9 月18日88 台法五字第1807200 號書函意旨,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所稱「經營」,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規度謀作,包括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等;所稱「商業」,則係指除涵括農、工、礦、交通、新聞出版等事業外,亦涵括如林、漁、牧、狩獵、製造、水電燃氣、營造、商、運輸、倉儲、通信、金融、保險、不動產、工商服務、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等其他事業。準此,公務員如有經營民宿業之行為(包括實際營業及申請民宿登記等行為),即有違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從而,公務員如申請將農舍登記為民宿,縱尚未營業,仍有違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