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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加入農業產銷班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13576763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6款規定略以,農業產銷班係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的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的組織。因此,以農業產銷班為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故公務員尚不得加入。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已刪除「投機事業」相關文字,現行規定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