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6款規定略以,農業產銷班係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的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的組織。因此,以農業產銷班為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故公務員尚不得加入。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已刪除「投機事業」相關文字,現行規定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本部地址:116204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