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6 款規定略以,農業產銷班係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的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的組織。因此,以農業產銷班為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故公務員尚不得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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