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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任職前即登記為停業公司之負責人,如於任職後,即積極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之登記,且無於任職後經營商業之意思及行為,即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年10月12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2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如於任職前即登記為停業公司之負責人,於任職後未立即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仍應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惟該員如於任職後,即積極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之登記,且無於任職後經營商業之意思及行為,參照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 年1 月15 日99 年度鑑字第11610號議決書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同年4 月29 日99 年度訴字第170 號裁判書之意旨,應未違反該項規定。至於公務員於任職前即登記為停業公司之負責人,於任職後有無積極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之登記,以及有無於任職後經營商業之意思及行為,因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仍請該員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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