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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經營民宿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10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2376211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司法院32年4月21日院字第2504號解釋略以,公務員之家屬經營商業,係受公務員之委託,以公務員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自屬公務員直接經營商業;其受公務員之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亦屬公務員間接經營商業。綜上,公務員雖非民宿之登記名義人,惟倘其確為該民宿之實際負責人,而係假借他人為該民宿之登記名義人,即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已刪除「投機事業」相關文字,現行規定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