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10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2376211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司法院32 年4 月21 日院字第2504 號解釋略以,公務員之家屬經營商業,係受公務員之委託,以公務員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自屬公務員直接經營商業;其受公務員之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亦屬公務員間接經營商業。綜上,公務員雖非民宿之登記名義人,惟倘其確為該民宿之實際負責人,而係假借他人為該民宿之登記名義人,即有違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又其縱非該民宿之實際負責人,而係受僱於該民宿負責相關業務之處理,亦與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