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7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4622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單純於網路平臺分享自身經驗、心得性質、上傳自行錄製之影片,或未涉及本人實際從事規度謀作之意而透過網路平臺運作模式且非主動經營而獲取之相關報酬,尚無違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範;惟不得涉及本人以營利為目的,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包含經營平臺)及相關促銷、宣傳或販售等商業行為,或與該等平臺以任何形式之約定為其提供勞務完成一定之工作。又公務員於網路平臺所從事之事務,如屬服務法第14 條之3 所稱之「教學」,應經權責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另如涉及職務上之機密事件或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應遵守服務法第4 條規定,並受相關法規(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