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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投資公司股份包含其未成年子女所投資之股份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6年7月23日76台銓華參字第10279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之未成年有限制行為能力子女投資於有限公司,其所投資之股份,仍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現為第14條第4項)規定,為包含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即公務人員)之股份。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