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未成年有限制行為能力子女投資於有限公司,其所投資之股份總額,仍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以未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為限」,為防止公務人員藉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身分為自己之計算而為無限制之投資,前述之「百分之十」係指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即公務人員)合計之股份總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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