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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在所投資之公司尚未實際對外營業前,即辦理降低持股比例至未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從寬認定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7月20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2028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據各機關反映公務員投資商業,多僅具名出資而已,並未實際參與公司之經營,是以,公務人員「參與經營商業」,在所投資之公司尚未辦妥發票對外營業前,即辦理撤股(資)等,既得認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經營商業之規定,則公務員「投資事業」在所投資之公司雖已申請公司登記,尚未實際對外營業前,即辦理撤股(資)、降低持股比例至未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亦宜從寬認定未違反服務法第13 條經營商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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