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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僅將自己名義借予他人投資事業,縱未實際出資仍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4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0334156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之立法目的,旨在使公務員避免利用職務獲取不當利益及影響公務推動,且考量我國民法並無規範借名登記契約之類型,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於借名投資之情形是否適用該法,亦採形式認定,因此,公務員將自己名義借予他人投資事業,且擔任該事業股東之情形,該公務員雖未實際出資,惟既屬其名下財產,故除符合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外,仍有違該項前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