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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得兼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2年4月3日82台華法一字第082578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司法第155 條規定,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因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或對於公司設立前所負債務,均應負連帶責任,……茲因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依照前開公司法規定,負有極重之公司籌設義務,如公務員兼任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於其本職工作當有影響,且因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前所負債務,其責任屬於連帶責任,此與股東僅就其所認股份,負有限責任,本質上亦有不同。……準此,公務員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既與公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有違,自應不得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