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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03年2月12日部法一字第1033809964號書函
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為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2 及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公務員如經許可兼任該基金會之董事職務,尚無違反服務法第14 條之2 規定;惟公務員代表公視基金會擔任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視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因非直接代表政府兼任該公司行使股權之董事或監察人,故非服務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從而公務員尚不得兼任華視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