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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否兼任公司法規定之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
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75年4月21日(75)局貳字第2612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民營公司發生經營危機重整時,公務員兼任公司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僅以原依法兼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並於公司重整時兼任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者為限,以免影響公務員本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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