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092227407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本部92 年8 月5 日會商相關機關決議,公務員如兼任具有官股股權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與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尚無牴觸。
附註:本部92 年8 月5 日會商相關機關「公務員得否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略以:「綜據各與會機關意見,鑑於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其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5 條第2 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得為該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且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其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時,該子公司之股東僅有金融控股公司,故政府於金融控股公司有一定比例之持股,則可推論政府對該子公司具有延伸性之官股股權。從而,原奉派代表官股兼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公務員,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5 條第2 項規定,再同時兼任該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與服務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