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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兼任鄰長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3年9月6日部法一字第1135737786號書函
內容:

主旨:關於公務員兼任鄰長職務,是否須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辦理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113年5月3日新北文人字第1130857311號函。
二、服務法第15條規定:「……(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5項)公務員有第2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三、綜合參酌內政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以鄰長職務非屬服務法第15條第1項所稱之「他項公職」,且各地方政府所訂遴(解)聘鄰長相關規範,尚非服務法第15條所定「法令」之範圍,無法做為公務員兼任鄰長職務之依據,基於鄰長為公共服務之義務性榮譽職務,實際工作情形雖各有不同,惟仍係出於協助服務左鄰右舍,應認具社會公益性質,是依服務法第15條第2項但書及第5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鄰長職務,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相關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應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其係無報酬者,則免經備查;惟仍不得違反服務法及中立法相關規定。另貴局來函所引本部91年10月21日部法一字第0912189794號書函,因所涉及之服務法相關條文業經修正,本部將併同服務法其他歷來解釋整體檢討後,通函各機關停止適用。
正本: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副本:內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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