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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擔任義勇消防人員之相關兼職及請假疑義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4年1月9日部法一字第1135776346號電子郵件
內容:

○○○君您好:
您於113年9月23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公務員擔任義勇消防人員之相關兼職及請假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一、本案所涉相關解釋
(一)本部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1號令略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第1項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但不包括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
(二)本部104年7月21日部法二字第1043993003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茲因您所詢疑義涉及消防法、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相關解釋,前經本部於113年12月4日函請內政部表示意見並副知您,嗣經內政部以同年月20日內授消字第1131606367號函復略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與義勇警察同為協助工作需要所設置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之職務。依前開規定及參據內政部意見,以參加義勇消防組織人員係屬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爰公務員擔任義勇消防人員,依服務法第15條第1項、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2條規定及前開本部111年8月19日令釋,尚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
三、至所詢義勇消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服務機關應依消防法核給公假,是否與請假規則之公假規定競合一節,依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及前開本部104年7月21日書函意旨,請假規則係公務人員請假事項之原則性規範,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除依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外,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消防法第29條第2項已就義勇消防人員接受訓練等期間應給予公假加以規範,各機關自應從其規定辦理,至差假核給係屬機關之人事管理權責,爰仍應由服務機關就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依規定覈實認定辦理。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正本:○○○君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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