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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人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從事地政士登記助理員、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工作疑義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4年3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45792834號電子郵件
內容:

○○○君您好:
您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及同年12月12日寄給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約聘僱人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從事地政士登記助理員、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工作疑義2案,已轉本部處理,為您說明如下:
一、本部114年1月6日部法一字第1135774764號電子郵件諒達,並續復您前開電子郵件。
二、茲您所詢疑義涉及地政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及不動產估價助理員登錄管理辦法相關解釋,前經本部於114年2月3日函請內政部表示意見並已副知您。
三、參據內政部意見,茲以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及不動產估價助理員,係為協助地政士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送(領)件工作,以及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土地、建築改良物等估價工作,並未直接執行地政士及不動產估價師之法定業務,僅係受僱以助理員身分從旁協助。是類人員毋須領有執照或證書始得執行業務,與醫師、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等領證職業性質尚屬有別,並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3條所定「領證職業」之範疇,而應認屬為服務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除法令規定外,公務員不得反覆為之,依法令從事者,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
四、是約聘僱人員如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者,始屬服務法適用對象。其可否於公餘時間從事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或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工作一節,端視其是否符合服務法第15條第2項但書所稱「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未影響本職工作」等情形而定,並應經權責機關(構)備查,因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應由其權責機關(構)就其本職業務性質、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惟從事上開工作,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正本:○○○君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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