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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發行人、編輯?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發文字號:
司法院釋字第6號
法規釋例內容:

解釋文
       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之規定,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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