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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受邀專欄撰稿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9月5日75台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11 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