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以為零星家庭副業而賺取薄利,如其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且所兼之計件工作並無損公務員尊嚴者,尚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所稱之「經營商業」及第14 條所稱之「兼任他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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