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3月12日86台法二字第142923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為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第14 條所明定。
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 條規定:「(第1 項)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第2 項)前項登錄業務由財政部指定公會辦理之。」及同規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是以,目前從事保險招攬者,須通過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及格,領得登錄證後始能為之。準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推銷保險業務……應仍屬服務法第14 條所指業務範圍,自應受此限制。
附註: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於94 年2 月2 日修正發布第3 條為:「(第1 項)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第2 項)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