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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利用下班時間為家人及眷屬投保人壽保險,並領取佣金,有違公務員服務法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7月12日部法一字第091216134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財政部91 年7 月1 日台財人字第0910029395 號函略以,「(一)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 條規定:『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依此規定,凡考取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不論其招攬對象為何,均需辦理登錄後方得招攬保險並依約定領取報酬。(二)以自己為業務員為其家人投保人壽保險,其行為應可視為保險業務招攬之行為,自可依約定領取報酬。……」準此,保險業務員需辦理登錄後,方得招攬保險,亦即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所稱業務範圍,公務人員非有法令依據,不得為之;公餘時間,亦同。

附註: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於94 年2 月2 日修正發布第3 條為:「(第1 項)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第2 項)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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