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12月9日部法一字第0983139970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11 款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2 條至第4 條等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係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其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須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始得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或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因此,公務員如僅係申請核發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而未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或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等業務,尚無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惟須主動向服務機關申報,並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