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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於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當日」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年5月3日部法一字第1013590414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於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當日」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現為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公職」。又公務員係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故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附註:本解釋所載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當日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為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5條第1項所稱「公職」,現行第15條規定為:「(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3項)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2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第5項)公務員有第2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第8項)公務員兼任第3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4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