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1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9489533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者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本部87 年4 月16 日台法二字第1611027號書函略以,政府機關為使政務推動順利,藉由各種傳播媒體與民眾溝通意見,間有其必要,故各機關衡酌實際,亦得指派所屬公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以增加民眾瞭解政府施政理念之管道,並助業務之遂行。本部108 年11 月25 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所稱之「業務」,包含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又司法院釋字第71 號解釋意旨,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祇須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事務,公務員均不得為之;至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倘具社會公益性質,則非屬服務法第14 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
二、以服務法第14 條係規範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是公務員應邀投稿定期刊登於報章雜誌,如經機關認屬其執行職務之一部分,自與服務法第14 條規定無涉;又如非屬執行職務,以上開應邀投稿定期刊登行為已具「經常」、「持續」性質,係屬服務法第14 條規定所稱「業務」之範疇,不論是否受有報酬,除有法令規定或經機關認屬具社會公益性質外,均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