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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否擔任私人公司向政府機關(構)申請研發補助之計畫案顧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及第14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1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9489544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係規範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是公務員擔任私人公司向政府機關(構)申請研發補助之計畫案顧問,倘經機關指派而屬執行職務之一部分,尚與服務法第14 條規定無涉;至非屬上開情形者,該顧問職務如係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則為服務法第14 條規定所稱之「業務」範疇,除有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之。惟該顧問如非屬私人公司常設職務,亦未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尚無違服務法第14 條規定。另以兼任該顧問職務倘經機關認定為研究工作,則應依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辦理,惟如有參與後續之產品化設計及商業化階段,則有違服務法第13 條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