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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醫師得否兼任醫療院所或其他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工作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3年9月25日部法一字第1135734267號電子郵件
內容:

○○○君您好:
您於112年5月17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公職醫師得否兼任醫療院所或其他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工作相關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4項)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5項)公務員有第2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第7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研究工作」係指公務員實際從事具研究性質之工作,包括擔任某項計畫所列職務(例如計畫主持人、協同計畫主持人、顧問等)。
二、所詢公職醫師得否於各類醫療院所(含教學醫院)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一節,依前開規定及參酌衛生福利部意見,無論所兼任之研究計畫工作有無涉及執行醫療業務,均應由權責機關(構)審酌是否實際從事本質為研究性質之工作,分別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正本:○○○君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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