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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5月6日87台法二字第161835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兼任教學工作,此種兼職係屬「兼課」性質,尚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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