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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於公餘時間兼課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69年6月2日69台楷典三字第2320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外出兼課,每週以4 小時為限;至於下班時間、國定紀念日及星期例假日外出兼課,是否應受每週4 小時之限制一節,除服務機關事前指派特定任務或應付緊急危難臨時特別召集應到勤外,在不必要情況下,通常率由各員自行支配。

附註:85 年1 月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14 條之3 規定後,公務員兼任教學工作,事前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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